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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丨“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到底指什么?

政府采购信息网 谢言俊 2021-11-08 10:11:48

“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到底指什么?设置业绩资格条件应该注意什么?……10月18日,应深圳市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赴深圳为该市2021年度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就《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的解读和适用进行专题授课,刘亚利还为培训班学员解答了22号文、46号文适用中的十大常见热点问题。

问题一:22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是指哪些?能否举例以便加深理解?

答:“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是指本身是客观的、但是不能用数值分区间来表示的指标。比如购买汽车,要求坐垫具备加热功能,这种指标只存在有或无的情形,不能量化为分值。

招标采购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的规定,目的是通过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增强评审规则的刚性约束,强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要求等,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控制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杜绝综合评分法被滥用、评审主观性大,导致利益相关方操控招标等顽疾。

问题二: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对专家的评审结果不满意,不确认采购结果,这个过程中如何体现采购人主体责任?如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处理?

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外,包括采购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制度赋予了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但不意味着采购人对专家的评标结果完全无所作为。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认真核对评标结果,对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人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委员会拒绝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发现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发现专家的评标结果中存在不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错误(如符合性审查错误),则不能适用重新评审、也不能自行纠错,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来纠正。

如果采购合同没有履行,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还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题三:22号文明确了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采购需求管理,那对第三方机构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22号文多处出现“第三方机构”的表述,但并没有给出界定。22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第三方机构”,而“第三方机构”不限于采购代理机构。依照学术界的界定:“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的非政府的第三方的服务机构。在我国,“第三方机构”通常指媒体、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一般来说,“第三方机构”人员要具备所涉领域的专业知识。

问题四:对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方式、流程、收费有什么建议?

答: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采购需求管理的方式、流程、收费,要根据22号文等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及第三方机构和采购人的委托协议来确定。

鉴于采购需求管理属于采购人内控制度的一部分,第三方机构参与采购需求管理的收费应当由采购人支付。

问题五:现在政采项目,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占大部分,但是不管是质疑人还是被质疑人都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怎么样在质疑环节快速有效的拿到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我们现在的做法,要求被质疑人在不能出具主管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出具经公示的公司年度报表,报表内要有人员、和经营收入的信息;但是报表公示还是有时间差的,一般公示的年报是最快也要要到第二年的4月以后,所以上半年项目,很多投标单位的年报不一定公示出来。)

答: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评审专家在评审中落实价格优惠政策时,只要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当予以认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其目的就是利用供应商的同行关系监督供应商诚信响应。当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其他供应商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怎么办?需要指出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并没有调查取证权,因此不能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答复质疑只能根据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全部材料书面审查做出,在没有充分的材料时通常应驳回质疑,并告知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投诉救济。在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可以向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

问题六:怎样理解22号文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业绩设定的要求?怎样把握二者之间的设置?

答:业绩能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践中有很大争议。22号文第十八条对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滥用“业绩资格条件”。不久前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长期运营服务项目外,不得将业绩作为资格要求”,可以作为业绩设置为资格要求的借鉴。

22号文明确采购人对确定采购需求负有主体责任。因此这里的“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应当由采购人在设置业绩为资格条件时候明确。但是要注意的是:

第一,要符合22号文第十八条的要求,即资格条件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第二,设置“同类业务合同”为资格条件时,不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为资格条件,也不能构成指向性或者歧视性;

第三,设置“同类业务合同”为资格条件时,不得以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置固定金额合同业绩为资格条件;

第四,涉及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五,必须满足充分竞争的条件。确保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问题七:政府集采机构如何参与采购需求调查?

答:22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这一规定为包括集采机构在内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管理阶段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服务奠定了政策依据。

采购代理机构首先应当要做的是,按照22号文要求,帮助采购人就包括采购需求调查在内的需求管理的内容快速清单化、文档化、流程化。

22号文第十条规定了采购需求调查的方式: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一些地方和机构据此制定了采购需求调查的《需求调查表》等文档范本。内容包含:调查的项目名称、调查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方式等内容,还包括:产业发展、主流的技术路线、市场供给、历史成交的同类采购项目信息、后续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信息。作为集采机构,帮助采购人搜集“历史成交的同类采购项目信息”、提供更权威的服务,应当具有天然的优势。

22号文第十条还提出:“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一些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需要征询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多给采购人一些专业建议,避免采购人由于专业度不够过度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意见,也可以拓展采购人的专业视野,帮助采购人更好地实现采购目的。

问题八:22号文对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提出了要求,集采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第三方机构,为采购人提供采购需求编制服务?

答:22号文第四十一条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因此在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中,集中采购机构是充当采购人的角色归集采购需求,肩负着与采购人一样的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

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目录内、目录外),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采购需求管理服务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至于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目录外项目,集中采购机构能否作为第三方机构,为采购人提供采购需求管理服务?要结合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而定,在大多数省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被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必须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原则下履行职责,也有一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此种情况下,建议依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职责执行,也可以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

问题九:在采购需求编制过程中,集采机构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协助采购人提高效率?

答:集采机构代理水平更高,流程执行更规范,技术支撑能力最强。大量的历史交易信息对于集采机构提供采购需求管理是有巨大帮助的。

从国家层面,更希望集中采购机构加大对通用产品在内的采购需求的研究,依托大量的交易信息、互联网+政府采购数据挖掘、集采机构专业研究能力,逐步形成各种采购需求标准、范本,为社会提供一个标准合同文本的操作平台,引领整个政府采购行业走向专业化。

问题十:4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2021年4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前不久,工信部披露,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将不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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